校研发〔2016〕12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塔里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塔里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研究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校注册或已到校而不办理注册手续者,以旷课论处。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 研究生平时必须坚持在学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
第四条 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一律按照本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假,需提供有关证明,酌情准假。因病请假需提交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需提供县级以上病历及诊断书。每学期病假、事假分别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逾期需办理休学手续。
第六条 研究生因公事派遣(学术会议、合作研究、科研课题、实习见习、社会实践等)请假须提交公事派遣部门证明(实习单位加盖公章的函件证明或相关会议活动的正式通知等)。
第七条 学校不受理研究生在校期间请假出国(境)旅游、探亲等申请。研究生出国(境)旅游、探亲均限于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出行。出国进修、留学等事宜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研究生请假在一周以内,由导师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一周以上、两周之内,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两周以上,须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批准并备案。
第九条 请假人应亲自办理手续,填写《塔里木大学研究生请假申请表》,经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期满,应按时返校到研究生处销假。如需续假,本人在请假期满前须来函来电说明缘由,并明确续假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生效。续假者回校后须补办手续,提交必要的证明。请病假需续假者,返校销假时需提交医院病历及诊断书。
第十条 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有伪造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返校但未销假者,均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者,按《塔里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